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9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荷塘北区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连志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黄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常大慧,董事长。
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鲁1082民初7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已经裁定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