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903号之一
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荷塘北区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连志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玉,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黄海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核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49元,减半收取11,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