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976号
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56204352P,住所地荣成市荷塘北区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连志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玉,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68072282A,住所地荣成市黄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常大慧,经理。
第三人: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96855604K,住所地荣成市石核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穆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