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42号

申请保全人: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荷塘北区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连志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黄海北路。

本院在审理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1082民初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3月11日,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至400000元。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吕学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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