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534号
原告:***,男,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序军,威海文登泽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大慧,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褚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