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荣成市杰通水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1908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11日生。
被申请人:荣成市杰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宁津镇杨家村。
被申请人: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是成山镇亚太路天鹅湖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10月7日生,住荣成市。
被申请人:***,女,1962年12月10日生,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与荣成市杰通水产有限公司、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3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荣成市杰通水产有限公司、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0000元。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杰通水产有限公司、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