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闽0923民初1700号
原告:屏***古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屏南县古峰镇西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315748371E。
法定代表人:张添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德市半日闲住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坮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MA3253AQ6G。
法定代表人:吴英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泵,男。
被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住柘荣县
原告屏***古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屏***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半日闲住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半日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宁德半日闲公司向其偿还尚欠拖欠工程款137548元及利息19500元(该欠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7月3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2020年11月2日);2.被告**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屏***公司同宁德半日闲签订《项目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工程协议造价为税后金额152122元,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9日,后工程竣工交付宁德半日闲公司是用。但宁德半日闲公司违约,未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付款。截至2019年7月3日止,原告收到宁德半日闲公司工程款为税后金额60000元,宁德半日闲公司尚欠款甲方金额92122元,增补项目款项为45426元。截至2019年7月3日止,宁德半日闲公司欠原告工程总计137548元。就上述工程款拖欠一事,原告和宁德半日闲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达成欠条(还款协议),宁德半日闲公司再次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137548元,还款时间最后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该款项由被告**提供保证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偿还款项,被告行为损害原告利益,由此,诉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屏***古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半日闲住宿服务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款项为71788元;
二、被告宁德市半日闲住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2月5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计算利息,按剩余结欠款项41788元的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以剩余款项的剩余部分递减计算)具体偿还剩余结欠款项及利息具体偿还如下:2021年3月30日偿还本金6965元及利息416元,2021年4月30日偿还本金6965元及利息348元,2021年5月30日偿还本金6965元及利息279元,2021年6月30日偿还本金6965元及利息209元,2021年7月30日偿还本金6965元及利息139元,2021年8月30日偿还本金6963元及利息70元(上述利息均四舍五入取整)。该款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账号:6217××××1910,户名:吴平江);
三、若有一期未按期偿还,原告屏***古建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四、被告**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计815.60元,由原告屏***古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建英
书 记 员 陈道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