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海洋所镇海洋所村北。
法定代表人:宋斐,总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大陶家村。
法定代表人:陶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0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升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