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02民初1378号

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罗斯.本杰明.舒斯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5.45元,由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 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