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204号
原告:**沈阳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69402215J),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十五号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杜硕,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2272R),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罗斯.本杰明.舒斯特。
原告**沈阳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沈阳电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元、保全费1350元,均由**沈阳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