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6953号
原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沱路102-23号。
法定代表人:*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