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财保111号
申请人: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国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屹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祥和新都******
法定代表人:丛培喜,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屹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鲁1003诉前调16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屹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屹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