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威海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2314号
原告: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西壕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丙芝,男,约56岁,汉族,城镇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棋山路56-1号。
法定代表人:方海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