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台湾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祥和全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0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戚元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威海台湾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糜忆红,女,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祥和全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汐止区建成路56巷69弄1号4楼之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台湾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祥和全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威海台湾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7000元及利息(以27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祥和全球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威海台湾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威海台湾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97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台湾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执行款249564元,其中发放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4597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590元,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鲁10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