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91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戚家夼路413号。
被执行人:威海福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海滩花园-91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389号303、304、910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理应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威海福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389号303、304、910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合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