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戚元一,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
法定代表人:朱雪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xxx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威海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0)鲁1002执14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