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铭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686号
原告: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戚家夼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戚元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铭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附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铭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准,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铭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威海文笔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