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财保916号
申请人:**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二建天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榴城镇人民政府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B。
法定代表人:杨棉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二建天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支行的存款3141280元(账号:13×××55),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141280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二建天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支行的存款3141280元(账号:13×××55),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