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83执17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安国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华兴小区光明东后街东侧15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申请执行人安国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7)冀068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国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借款6.365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6月24日、2018年11月1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
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房产交易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等部门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
4.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安国市北章令村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村委会证明其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3650元,已执行3952.58元,尚有***697.42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68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