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2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跃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办公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1E490R。
法定代表人:**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三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中心B座2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KAR8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跃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三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三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130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