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4民初1226号
原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东路与五一交叉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2层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8314258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佳艺迷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东桥镇南坑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2237X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佳艺迷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709986元及利息(利息以7099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3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关于“迷乐谷项目一期夜景照明工程”项目的工程审核书,**公司按质按量完成了施工内容,该工程总申报金额为846897元,结算金额为724986元,有2020年1月23日***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的工程结算明细表为证。
**公司多次与***公司协商并催要工程款,***公司仅于2020年8月21日向**公司支付了15000元的款项,剩余工程款709986元未支付。因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公司的诉请。
***公司未作答辩。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工程审核书,工程结算明细表,现场签证指令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经庭审示证,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如**公司所述。
本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工程审核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公司已依约完成了项目施工,***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公司主张***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0998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公司诉请利息计算标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本院可以支持以欠付工程款70998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佳艺迷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9986元及利息(以70998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佳艺迷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义 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必 胜
书 记 员 ***(兼)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