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9400号
原告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伽帝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素娟
人 民 陪 审 员 汪春锐
人 民 陪 审 员 陈广敏
书 记 员 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