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帝芙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民终127号
上诉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其与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亦同意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 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志 审判员 郑 霞 审判员 马士鹏
法官助理任纪敏 书记员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