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帝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伽帝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14304号 原告: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村村委会东侧480米。 法定代表人:果长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伽帝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镇西路西侧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龙,***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被告伽帝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帝芙公司)、第三人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村局)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果长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伽帝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凡龙、第三人天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涉诉招标项目应得款项1349804.37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1349804.37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7日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物运输款项97060元;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三人农村局发布的通州区农村采暖“煤改电”项目的实际设备安装方,被告是上述项目的实际设备生产方,第三人天鹅公司是上述项目名义上的中标方。原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北京市通州区***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全款提货用于通州区煤改电项目。付款流程为待第三人农村局将项目款项汇入第三人天鹅公司账户,再由第三人天鹅公司账户转至被告账户,最后由被告转付给原告。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如约完成项目安装服务并已验收合格,第三人农村局已将货款支付给第三人天鹅公司,第三人天鹅公司也已将货款转付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给原告应得款项,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伽帝芙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我公司不欠原告公司任何款项,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天鹅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并非本案的合同当事人,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我公司已将款项支付给伽帝芙公司是客观事实,希望原被告之间将相关账目核对清。 第三人农村局辩称:我单位已将全部的款项支付给天鹅公司,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纠纷与我单位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2日,天鹅公司和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建工公司)作为联合体就“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及安装向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提交了投标文件,2016年7月12日,农委向天鹅公司和中基建工公司联合体发出了入围通知书。2016年7月19日,农委作为采购方(甲方)与供货方(乙方)天鹅公司、安装方(丙方)中基建工公司签订了《农委关于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为招标人(采购人),乙方为中标联合体的设备供货企业,丙方为中标联合团体的设备安装企业。招标人已接受乙方和丙方组成的联合体对农委关于“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采购项目的供货、施工、竣工、交付以及维修、售后服务的投标。该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中约定项目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项目内容为“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农户自筹。合同工期为2016年9月20日之前完成全部设备供货,9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工作。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形式为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38400000元,扣除农户自筹费用后合计35400000元。详见《设备清单及综合费用明细表》。费用组成及支付依据:本表所示费用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具体设备费用、安装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用由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承诺函》(见附件二)来支付,《承诺函》是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农户自筹费用处理方式:本合同价款中含农户自筹费用,空气源热泵设备(3P)农户自筹费用为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设备(5P)农户自筹费用为2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设备(6P)农户自筹费用为4900元/台。农户自筹费用由乙方、丙方组成的联合体直接向农户收取。在此乙丙双方共同约定,农户自筹费用由乙方收取,甲方在拨付工程款及合同结算时直接扣除农户自筹费用。合同单价确定标准:当空气源热泵设备(3P)投标报价低于22000元/台时,合同综合单价采用投标报价,等于或高于22000元/台时,合同综合单价采用22000元/台;当空气源热泵设备(5P)投标报价低于26000元/台时,合同综合单价采用投标报价,等于或高于26000元/台时,合同综合单价采用26000元/台;当空气源热泵设备(6P)投标报价低于28900元/台时,合同综合单价采用投标报价,等于或高于28900元/台时,合同综合单价采用28900元/台。支付合同价款依据:由于安装的空气源热泵产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根据通州区“煤改电”涉及的农户数量,本合同暂按空气源热泵(5P)的数量均为1500台计算合同总价,最终合同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的甲乙丙三方认可的设备安装数量和第一条第8项第(3)款所示单价据实结算。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甲乙丙三方合同价款(扣除农户自筹部分)支付: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设备抽检合格后),乙方、丙方入户调查、设计、确认率达到50%以上,合同约定的合格设备到达甲方指定交货现场的数量达到600台(合同总数量40%)时,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承诺函》(见附件二)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2、当设备安装数量完成750台(合同总数量50%)时,入户调查、设计、确认率达到100%,且乙方所供设备到达甲方指定交货现场的数量达到合同总数量的75%时,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承诺函》(见附件二)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3、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完毕验收合格,进行竣工结算后,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承诺函》(见附件二)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80%。4、乙方、丙方剩余20%结算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分五年退还乙方、丙方。若设备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将在2017年3月15日供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承诺函》(见附件二)支付5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18年-2020年的每年3月15日供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承诺函》(见附件二)支付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21年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承诺函》(见附件二)支付2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直至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完毕。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双方约定:(1)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仅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1.调整情形:经过甲方、监理书面确认的设备及安装数量的增减;2.调整方法:按照附件二乙丙双方《承诺函》中确定的供货和安装综合单价进行计价;3.调整程序:由乙丙双方书面提出,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设备数量增减调整,进而调整合同价款。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乙丙双方承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由乙方交纳给甲方,退还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供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该合同的附件二为天鹅公司、中基建工公司向农委的承诺函,该承诺函中载明: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系财政拨款及农户自筹,根据规定,农户自筹资金的标准为:空气源热泵(3P)自筹费用为1000元/户,空气源热泵(5P)自筹费用为2000元/户,空气源热泵(6P)自筹费用为4900元/户。乙丙在此共同承诺同意:对于农户自筹费用由乙方向农户收取,甲方在拨付工程款及合同结算时直接扣除农户自筹费用。如约定农户自筹费用由丙方收取,当农户自筹费用高于安装总价款导致甲方扣除不足时,甲方将从供货合同价款中继续扣除应扣款项。4.乙丙双方就合同价款协商一致,具体见《合同费用组成明细表》。合同费用组成明细表中载明乙方供货合同综合单价为设备供货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用两部分,其中3P空气源热泵设备供货费用为19100元,售后服务费用2200元,合计21300元。5P空气源热泵设备供货费用为23100元,售后服务费用2200元,合计25300元。6P空气源热泵设备供货费用为25700元,售后服务费用2200元,合计27900元。丙方安装合同综合单价为安装调试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用两部分,其中安装调试费用为200元,售后服务费用为100元,合计300元。5.根据乙丙双方上述承诺及《合同费用组成明细表》,扣除农户自筹费用后,暂估甲乙合同价:34950000元,甲丙合同价:450000元。…… 2018年6月29日,农委作为采购方与供货方天鹅公司、安装方中基建工公司签订了“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载明:甲乙丙三方确认2016年7月19日所签《农委关于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2016年续建协议”的设备免费的质量保修期限为:(1)2016年由乙方和丙方负责供货、安装并调试完成“主合同”中的空气源设备免费的质量保修期为五年,具体为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2)2017年由乙方和丙方负责供货、安装并调试完成“2016年续建协议”中的空气源设备免费的质量保修期为五年,具体为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3、“主合同”和“2016年续建协议”中的空气源设备有偿的质量保修期在上述免费的质量保修期满后顺延五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作出如下补充并变更为:按照截止至2018年6月29日,乙方和丙方供货、安装的空气源热泵设备的实际工程量(包括“主合同”和“2016年续建协议”的全部设备量),并结合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公司认定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决算,其中:空气源热泵5HP压缩机数量为1298台,型号为TE1350S,2016年安装调试完成900台,2017年安装调试完成398台;每台单价为23600元,金额合计为30632800元;空气源热泵6HP压缩机数量为397台,型号为TE2220S,其中2016年安装调试完成278台,2017年安装调试完成119台;每台单价为23300元,金额合计为9250100元;以上最终决算的设备及安装费金额共计为39882900元,其中主合同最终决算的设备及安装费为27717400元,2016年续建协议的最终决算的设备及安装费金额为12165500元。 关于质量保证金变更为:经乙方和丙方协商一致,决定由乙方作为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方。乙方应当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供货及安装决算总价款(包括“主合同”和“2016年续建协议”中的最终决算的设备及安装费)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单独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该笔款项将作为质量保证金。但质量保证金的交纳并不免除乙方和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主合同的质量保修期限截至2018年3月31日,已经履行满两个取暖季,且设备运行平稳,经甲、乙、丙三方确认,联合体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扣除2017年应返还的50%以及2018年返还的25%(返还比例由原合同约定的10%变更为25%)后,现乙方仍应当交纳剩余三个质保年限的质量保证金,金额1385870.00元(以下简称““主合同剩余质量保证金”)。“2016年续建协议”的质量保修期截至2018年3月31日,已经履行满一个取暖季,且设备运行平稳,经甲、乙、丙三方确认,联合体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扣除2018年应返还的50%后,现乙方仍应当交纳剩余四个质保年限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1216550元(以下简称“‘2016年续建协议’剩余质量保证金”)。以上质量保证金金额共计为:2602420元。若设备和售后服务没有出现本补充协议的第三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则联合体交纳的质量保证金的具体返还按照下列方式执行:1、2019年4月1日后返还“主合同”剩余质量保证金的30%及“2016年续建协议”剩余质量保证金的25%;2、2020年4月1日后返还“主合同”剩余质量保证金的30%及“2016年续建协议”剩余质量保证金的25%;3、2021年4月1日后返还“主合同”剩余质量保证金的40%及“2016年续建协议”剩余质量保证金的25%。至此,联合体交纳的“主合同”质量保证金返还完毕。4、2022年4月1日后返还“2016年续建协议”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5%。至此,联合体交纳的“2016年续建协议”质量保证金返还完毕。…… 2016年6月18日,天鹅公司作为供应商(甲方)与代理商顺达公司(乙方)、代理商北京天源阳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采暖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三方一致同意共同建立长期稳定、优势互补的合作关系,就北京市2016年度通州区煤改电项目合作特推出如下合作计划,以资三方共同遵守。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提供设备安装规范及相关培训,并向乙方和丙方提供1名技术售后人员,协助做好调试、维修工作,直到供暖季结束。2、乙方和丙方一旦在通州区中标后且拿到终端市场订单后,必须第一时间给甲方下订单不低于50台空气能热泵机组便于提前备货(机组货款在下订单之后三天内一次性付至甲方指定账户)。3、甲方负责提供合作期间所需要的资质、合格产品、标书的制作(标书的商务部分及资质文件等甲方需要提供协助,如安装公司资质等)。4、甲方前期向乙方和丙方免费提供充足的销售物料及辅助品供乙方和丙方下乡下村作热泵知识普及、产品品牌宣传及现场销售使用。5、税费:合同标注的产品供货价税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供货价与销售差价部分税费按实际发生额为准,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不得收取乙方和丙方其他费用,不得挪用乙方和丙方项目提成资金。6、售后服务:用户日常保养及一般维护由乙方和丙方承担,如机器故障乙方和丙方维修不了,甲方协助维修,保修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二、乙方、丙方权利义务:1、为提高中标概率,甲方指定乙方和丙方共同成为天鹅公司空气源热泵产采暖产品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采暖“煤改电”项目工程联合代理商,为甲方产品提供协调、销售、安装服务,如中标,由甲方牵头分配中标范围内任务,本着乙方和丙方各占50%中标任务量的精神进行分配。……该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 2016年8月15日,伽帝芙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顺达公司、丙方北京天源阳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通州区***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一、项目概况:北京市政府为提升环境质量,于2016年正式启动周边地区新农村“煤改电”项目,确定并正式立项采用空气源热泵和其他供暖节能设备,来解决农村地区冬季取暖问题。针对此项目商机,甲、乙、丙三方共同积极参与本项目。由甲方全面委托乙方丙方实施该项目安装、售后服务等工作。本着相互负责、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合作共识,签订本合作协议。二、授权声明: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丙方为通州区***新农村“煤改电”项目代理商,负责甲方产品的安装施工及主机之外部分的售后服务工作。三、双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责任和义务:甲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方在招投标及后期实施过程中要求提供的全部资质文件,资质文件须保证通过中标要求。甲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方所要求的产品样机和抽/送检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负责该项目规定的空气源热泵配型产品供应及产品主机售后服务,产品必须符合项目通州区“煤改电”招标文件及政府部门会议、文件要求,保证产品质量能够满足“煤改电”农户使用要求。甲方必须按照项目建设方要求提供全新合格产品,并按项目规定的日期按时交货,因供货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安装、终端用户培训、施工人员的前期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全面技术支持。甲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本项目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相应责任,甲方负责将产品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甲方负责主机设备(含室内机及室外机)的维修工作,质保期按通州区“煤改电”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甲方必须在***建立自己的售后服务网点,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及相应的备品备件,保证主机售后服务的需要。2.乙方丙方责任和义务:乙方丙方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乙方丙方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对农户的空气源热泵系统进行安装、调试,具有机电安装资质并具备安装施工能力。乙方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除空气源热泵主机外按通州区“煤改电”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材料及辅材费用,以及人工和设备搬运费用。乙方丙方承担因施工质量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和相应责任(包括安全责任)。乙方丙方承担投标服务费18万元整,乙丙双方各承担9万元。乙方丙方需提前15天报发货计划并于每批发货前10日,汇款到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丙方需要在当地建立售后服务团队,负责除主机以外的部分售后。四、货物供应、结算及税费承担:1.通州区煤改电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100万元整。因履约保证金需以天鹅公司名义汇至通州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决定,由甲方出资30万元,乙方、丙方各垫资35万元先汇入甲方账户,汇款用途注明[借款、通州区煤改电项目履约保证金],再由甲方汇入天鹅公司后,由天鹅公司汇入通州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履约期满,通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天鹅公司时,天鹅公司再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将乙方、丙方各垫付的35万元转付给乙方、丙方。2.本项目合作方式为乙方、丙方给甲方付全款提货用于通州区煤改电项目,通州区政府财政拨付的进度款及补贴款根据天鹅公司与通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合同需要汇入天鹅公司账户,再由天鹅公司转付给甲方,由甲方转付给乙方、丙方,故通州区政府财政拨付给天鹅公司的项目进度款及补贴款在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乙方丙方。如果乙方、丙方通过协调能将工程进度款及补贴款直接给付乙方、丙方,需要天鹅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时,甲方应无条件协调天鹅公司出具相关证明。3.价格:220v5p(TE1350S)为10950元,220v6p(TE2220S)为14000元。4.产品价格为离岸价格,含出厂价格部分税,超出部分由乙丙方承担。五、协议有效期:1.本协议合作有效期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北京市通州区新农村“煤改电”项目保修期正式结束为止。2.当协议条款有损双方利益或有失公平时,三方在以本合同约定条款基础上可另行拟定条款补充执行。3.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单方终止合作,在双方发生异议与争执时须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时有异议方可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7月21日,天鹅公司作为甲方与伽帝芙公司(乙方)、顺达公司(丙方)、北京天源阳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2016年度北京市通州区***煤改电项目协议,该协议载明:2016年度《农委关于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采购》项目中,天鹅公司与中基建工公司组成联合体,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企业之一,并与农委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简称“主合同”),甲方、乙方、丙方、**共同就该项目工程质保金做如下约定:1、鉴于农委关于工程质保金补充协议的要求,中标企业需提前缴纳质保金,然后把剩余的工程款结清。2、质保金支付流程:丙方和**共同按比例将质保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后将质保金支付给通州区农委。3、通州区农委的质保金返还支付流程:甲方缴纳给农委的质保金,区农委每年会按比例退回,甲方收到每年质保金的退款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支付给丙方和**。4、此合作议协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天鹅公司、中基建工公司与农委的签订的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伽帝芙公司与顺达公司、天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顺达公司进行了空气源热泵设备施工、安装。顺达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共向伽帝芙公司预付货款700万元,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将该预付款转给顺达公司。顺达公司完成了5P空气源热泵设备的安装数量为538台,6P空气源热泵设备的安装数量为219台,以上共计757台。此外伽帝芙公司还向顺达公司提供了水力模块757台,每台价格为1500元。现天鹅公司就伽帝芙公司与顺达公司、天源公司之间的合作项目在扣除了主机设备款的4%和1.5%的设备差价款后向伽帝芙公司支付了17280192.5元,伽帝芙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6774687.63元。顺达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伽帝芙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66442元,2017年7月21日伽帝芙公司向顺达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350000元。顺达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天鹅公司支付2016年煤改电质保金890580元,2019年8月20日天鹅公司向顺达公司支付2019煤改电质保金267174元,2020年6月17日天鹅公司向顺达公司退还质保金267175元。此外,农委与天鹅公司、中基建工公司签订的《农委关于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费用组成中的农户自筹部分款项,天鹅公司、伽帝芙公司以及顺达公司均认可***公司直接收取。 另查明,2020年农委已并入农村局。 在庭审中,顺达公司称其所缴纳的质保金仅仅针对售后,不针对整个项目。主机是伽帝芙公司维护,主机之外的维护***来做。顺达公司称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现金为运费。 本院认为,顺达公司提交的2016年8月15日的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2018年7月21日的煤改电项目协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安装台账以及转账记录,伽帝芙公司提交的售后服务台账、天鹅公司提交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银行回单、农村局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顺达公司提交的2019年房山区煤改清洁能源提升采暖设备合作协议、顺达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顺达公司提交的销售出库单、托运单、运输协议,该单据上均无任何公司**,且顺达公司未提交运费支付的单据,因此,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顺达公司与伽帝芙公司、天源公司签订的为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伽帝芙公司授权顺达公司、天源公司为通州区煤改电项目代理商,负责伽帝芙公司产品的安装施工及主机之外的售后服务,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顺达公司完成的是施工安装及主机之外的售后服务工作。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及天源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并非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本院依法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合作合同纠纷。再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货物供应、结算、税费承担的相关约定可以看出,顺达公司、天源公司为全款提货,通州区政府财政拨付的进度款及补贴款最终是给***公司及天源公司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执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所涉及供货综合单价中的每台售后服务费2200元应归属顺达公司与天源公司。因原告与被告及天源公司在通州区***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是顺达公司向被告先预付相应的货款,伽帝芙公司已将该预付款项返还给原告,现天鹅公司已将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相应款项支付给了伽帝芙公司。因此,原告就其与被告及天源公司的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向被告主张相应的款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伽蒂芙公司就原告与被告及天源公司的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的项目收到天鹅公司给付的款额为17280192.5元,原告共安装了5P空气源热泵538台,6P空气源热泵219台,购买水力模块757台,合款100926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6774687.63元,被告向原告多退回了质保金83558元,因此,被告伽蒂芙公司还应再支付原告329346.87元。关于原告所称的运费应由被告支付的主张,根据原告与被告及天源公司签订的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原告及天源公司载明全款提货,且根据价格的约定,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运费应由其自行负担。故本院对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伽帝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29346.87元。 二、驳回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1元,由北京龙熙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7元(已交纳),由伽帝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