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24259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镇西路西侧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与**、合肥平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47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
保全费287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