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高执字第34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高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8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