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瑞海姜永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东阳,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瑞海姜永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院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