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申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东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再审申请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威商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本院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