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576号
原告:***,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县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省新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F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15号一层。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新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