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龙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新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576号 原告:***,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县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省新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F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15号一层。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新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