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邵XX与被告威海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心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金海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环民初字第3435号
原告:邵XX,男,身份证号码XX,住山东省乳山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心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刁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本刚,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金海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本刚,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XX与被告威海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心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金海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