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正岩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551号
原告:马鞍山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蒲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岩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马鞍山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正岩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4元,由马鞍山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