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3110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正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4栋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3925477H。
法定代表人:王仁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1893334T。
法定代表人:张孝新,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皖0504民初31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196号滨江郡30-606室不动产的查封。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