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29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杰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拱辰路8号B座6楼。
负责人:齐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4栋1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仁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杰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杰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杰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昕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张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