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2112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泊于镇华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7172489E。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念桐,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49797A。
法定代表人:韩明愚,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肖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