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674号
申请人: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泊于镇华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7172489E。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念桐,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49797A。
法定代表人:韩明愚,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鲁0691民初2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肖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