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3819号
原告: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区内路北(温州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永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红,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乳山雅思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东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雅思特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1元,由原告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