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4856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区内路北(温州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永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