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异2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新城区新泰路。
法定代表人于永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原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泺祥新区。
投资人姜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起飞,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七彩贝中心)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乳山市金岭经济开发区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岭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以(2020)鲁1002执4025号立执行案。被执行人金岭安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金岭安装公司称,经其查阅(2000)乳城经初字第62号卷宗,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乳山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金岭安装公司对本案债权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据,卷宗中亦无金岭安装公司的相关委托手续,笔录中载明其时金岭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维学,到庭应诉,但笔录上并没有李维学的签字,卷宗中虽有姜振国的签字,但姜振国代表不了金岭安装公司,其签字应属无效。乳山法院作出(2000)乳城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金岭安装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2001)乳城经执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286号裁定书)载明中国银行乳山支行于2001年10月26日向乳山法院申请执行,乳山法院于2001年11月8日仅8个工作日内即以乳山市金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金岭安装公司无执行能力为由终结执行。从卷宗看,中国银行乳山支行从未向乳山法院申请执行,乳山法院也未立执行案,286号裁定书显属虚假裁定。(2020)鲁1083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系基于286号裁定书作出的,程序违法,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涉案债权经多次转让,但乳山市金岭经济开发区安装工程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通过改制进行更名为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手债权人仍以乳山市金岭经济开发区安装工程公司的名称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应属无效,七彩贝中心不是合法的债权人。综上,请求终止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2001年6月20日,乳山法院作出(2000)乳城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乳山市金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中国银行乳山支行借款xxx万元及利息。金岭安装公司负连带责任。2020年8月4日,乳山法院作出(2020)鲁1083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七彩贝中心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2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执他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20)鲁1083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以(2020)鲁1002执4025号立执行案。后金岭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七彩贝中心撤回了执行申请,2020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0)鲁1002执40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00)乳城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金岭安装公司对本院立案执行提出异议,现本院已裁定终结(2000)乳城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已无必要对金岭安装公司所提异议请求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张燕春
人民陪审员 苗建永
人民陪审员 李胜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