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异1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新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曲军强,行长。
第三人(债权转让受让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路19号3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丽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起飞,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鲁1083执恢266号】过程中,本院根据第三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的申请,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鲁1083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此,被执行人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本公司2020年8月6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鲁1083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才得知本公司成了被执行人,而且第三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作为新的申请执行人是基于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原被执行人乳山市金岭开发区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的上述债权经过数次转让而转到了第三人名下,并且经过了相应的登报公告,所以第三人才以新债权人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公司认为第三人并不是合法的新债权人,无权对本公司提起执行申请,故要求法院撤销(2020)鲁1083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本案被执行人对本院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不服应当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应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故其异议本院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乳山市金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汪 超
审判员 冯新夷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