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83民初1394号
原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冯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宫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山,乳山蓝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君、被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垫付的人工费6004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份,被告***出面承包了原告云天海景花园水电安装工程,约定按照45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承包费,二被告并组织施工,由于二被告管理不善,于2020年1月份自行停工退场。截至被告停工退场时止,二被告共计造成人工损失60040.5元并拖欠,现该笔款项已由原告垫付结清,二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判如诉求。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二被告从未和原告签订任何承包合同,不存在按照约定45元/平方米计算的约定工程款62939.5元。二被告和原告不存在发包和承包的关系,应由原告举证证实。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云天海景花园施工单位,2019年11月份,二被告和鲁传清、鲁传京等人至云天海景花园进行水电安装工程。2020年1月份二被告等人停工退场。原告称,二被告承包了原告云天海景花园水电安装工程的清工劳务部分,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原告公司出料、技术、管理人员,二被告提供人工,约定工程量结算为62939.5元,原告实际发放给工人的工资为111080元超过了工程结算款,主张超过部分60040.56元(工人总工资111080元-与二被告约定工程款62939.5元+已经发放给***、***夫妇工资11900元)系原告垫付,应由二被告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工程系二被告承包为由主张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人工费,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对于垫付工程款事实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结算书复印件系其单方制作,被告亦不认可,无法证实工程量及价款,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及工人施工期间实际工程量,且原告主张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系为二被告垫付,提交的云天海景工地工人劳务费并无二被告签字核实,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原告支付工人劳务费系为二被告垫付,故原告主张的为二被告垫付超过工程量的人工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涉案工程系二被告承包,对此原告提交了部分工人出具的欠付工资收条、鲁传清、鲁传京、郭恒志三名证人证言、2020年4月10日姜玉好和***通话录音(录音中,姜玉好:你既然敢大包,你不能说你一分钱你不垫呀,哪里还有这样的老板一分钱不垫的。***:咱是包清工的,本身咱也没有钱垫)、姜玉好妻子于晓利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拟证实涉案工程系二被告承包,二被告抗辩称上述证据无法直接证实二被告承包涉案工程,工资收条上***的签字只是被告作为证明人证实工人收到了工资,不能证明是二被告承包,证人证言证实工资系姜玉好发放,通话录音中姜玉好讲:“不行,本人不来我不可能给他发这个钱,还往卡号打,他必须来本人签字,我才能发。”等,而且工资系姜玉好妻子于晓利发放,恰恰能证实姜玉好是承包人。对原告该主张,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交了录音证据,但从整个录音内容看,无法直接证实二被告承包了涉案工程,也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的证人证言及收条亦未体现工程系二被告承包,结合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被告提交的云天海景项目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上班组组长、专管员处***、***的签字等,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人工费60040.5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元(原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立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