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1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冯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成,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冯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宫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冯家镇建筑队,住所地乳山市冯家镇冯家村。
主要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乳山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冯家镇建筑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冯民重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2960.5元,由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