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1执异15号
申请异议人(案外人):***,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3042227B。
法定代表人:邓秀全。
委托代理人:高奇,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遂宁置信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遂宁蓬溪金桥新区置信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4460014G。
法定代表人:韩旭。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异议人***对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遂宁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8月2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异议人***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宁置信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8月25日,申请异议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旷国军
审判员 冯 良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