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恢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高县月江镇磨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MA62A1TM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304222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对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502民初5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