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403号
原告:厦门建发城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F7Y37L。
法定代表人:李长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达,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营业场所厦门市白鹤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018XD。
负责人:王怡平。
原告厦门建发城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建发城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发城服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发城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