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焦民申字第00117号
再审申请人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温县教育局、温县第三实验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户明娜
审判员 刘玉平
审判员 薛雪丽
书记员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