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5民初3537号
原告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经在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依法驳回原告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平
书记员  仝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