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2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