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22执3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焦作市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爱民。
被执行人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博爱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焦作市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公路管理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公路管理局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