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魏西安、某某等与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3184号
原告:*西安,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博爱县。
原告:***,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儒,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鸿昌街道办事处鸿昌路(西段)500号。
法定代表人:*双,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与被告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景辉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