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3184号
原告:*西安,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博爱县。
原告:***,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儒,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鸿昌街道办事处鸿昌路(西段)500号。
法定代表人:*双,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与被告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景辉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