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15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元,由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小明
书记员 王夏意